貴州省節約用水條例
(2020年3月6日貴州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根據2024年9月25日貴州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的《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貴州省保健用品管理條例〉等地方性法規部分條款的決定》修正)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節約用水管理
第三章 節約用水措施
第四章 節約用水保障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珍惜水資源,節約用水,提高用水效率,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節約用水及其監督管理等活動。
第三條 節約用水堅持節水優先、統一規劃、總量控制、合理配置、高效利用的原則,建立政府主導、部門協同、市場調節、公眾參與的節約用水機制。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節約用水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發展節水型工業、農業和服務業,加強節約用水管理,建立節約用水目標責任考核制度,建設節水型社會。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協助開展節約用水工作。
鼓勵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制定村規民約和居民公約,引導村民、居民節約用水。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節約用水工作,組織編制節約用水規劃并監督實施,組織制定節約用水標準,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
省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部門負責節約用水規劃、指標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協調銜接,建立健全有利于促進節約用水的價格機制。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城鎮節約用水工作,制定城市建設和市政公用事業方面的節水制度、辦法和標準,推進節水型城市建設。
省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工業節約用水工作,推廣使用節水技術、設備和工藝。
省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指導農業節約用水工作和開展高效節水灌溉建設,推廣先進農業節水技術。
省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負責大學、中學、小學學生節約用水教育,提高節約用水意識。
省人民政府機關事務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公共機構節約用水工作。
省人民政府其他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節約用水相關工作。
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水務、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工業和信息化、農業農村、教育、公共機構節能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節約用水工作。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節約用水的義務,對浪費水資源的行為有權舉報。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舉報制度,向社會公布舉報方式,接到舉報后及時調查處理,并向舉報人反饋處理結果。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通過開展世界水日、中國水周、城市節約用水宣傳周等主題宣傳活動,加強節約用水宣傳教育,營造親水、惜水、節水的良好氛圍,增強全民節約用水意識,使節約用水成為每個單位、每個家庭、每個人的自覺行動。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新聞媒體,應當加強節約用水公益宣傳和輿論監督。
學校、賓館、商場、車站、機場、公園、醫院等公共場所應當設置節約用水宣傳標語、標志牌,宣傳節約用水知識。
第八條 對節約用水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節約用水管理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水資源狀況和上級節水規劃,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節水規劃。
第十條 本省實行區域用水總量和強度控制制度,建立省、市、縣三級行政區域用水總量和強度控制指標體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本行政區域年度用水總量和強度控制指標,制定年度用水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 需要開展水資源論證的規劃和項目,應當將節約用水評價作為水資源論證的內容,促進水資源優化配置和高效利用。
缺水地區應當嚴格限制高耗水工業項目建設和高耗水服務業。
第十二條 新建、擴建、改建的建設項目,應當制訂節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設節水設施。節水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用水單位應當加強節水設施運行維護管理,不得擅自停止使用節水設施。
第十三條 本省用水定額由省人民政府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提出,經同級水行政、標準化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并報國務院水行政、標準化主管部門備案。
本省用水定額應當根據水資源狀況、技術進步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適時修訂。
第十四條 供水單位應當對計量設施定期檢查、維護和輪換,計量設施有損壞的,應當及時更換,確保正常使用,并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用水總量和強度控制指標要求,確定本行政區域的重點監控用水單位名錄并實行重點監控。
第十五條 重點監控用水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和規程,開展水平衡測試,對用水系統進行檢測、統計和分析,落實節水措施,提高用水效率。
開展水平衡測試的用水單位應當對測試結果的真實性負責,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測試結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水平衡測試監督管理,將測試結果作為核定有關用水單位用水指標的依據。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統計等部門,建立用水統計制度,開展用水統計工作。
供水單位、用水單位應當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門要求做好用水統計工作。
第三章 節約用水措施
第十七條 鼓勵使用先進的節水技術、工藝、設備和產品,禁止生產、進口、銷售、使用國家列入淘汰名錄的節水技術、工藝、設備和產品。
第十八條 新建、擴建、改建工業園區應當統籌規劃建設工業廢水集中處理和回用設施,實現水循環梯級優化利用和廢水集中處理回用,建設節水型工業園區;已建成的工業園區應當按照節水型工業園區標準,逐步改造。
工業企業應當使用先進節約用水技術、工藝和設備,采取循環用水、綜合利用等措施,降低用水消耗,提高水的重復利用率。
工業生產的設備冷卻水、空調冷卻水、鍋爐冷凝水等應當回收利用,直接排放的,按其工藝設計最大排放量核減其用水指標。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等主管部門應當推廣農業節約用水新技術、工藝和設備,發展節水高效現代農業,建設節水型農業示范區。
鼓勵支持單位和個人投資興建農業節約用水灌溉設施。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供水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公共供水系統運行監督管理。
供水單位應當采用先進制水技術,減少制水水量損耗,加強對供水設施的維護管理,定期更新改造,確保管網漏損率符合國家標準。超過國家標準的供水管網滲漏水量不得納入供水成本。
供水單位應當建立供水日常巡查與應急搶修制度,發現漏損或者接到漏損報告應當及時搶修,保障正常供水。
第二十一條 公共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標準,創建節水型單位,優先采購和使用列入國家鼓勵使用目錄的節水產品和設備,完善節水管理制度。
鼓勵企業建立辦公、生活服務場所節水管理制度,優先使用列入國家鼓勵使用目錄的節水產品和設備。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推動公共建筑節約用水。新建公共建筑應當安裝節水型器具,已建成的公共建筑未安裝節水型器具的,應當逐步更換。
新建公共建筑應當按照相關標準和要求安裝再生水回用設施。
第二十三條 鼓勵支持新建、擴建、改建的污水處理企業建設再生水利用系統及輸配管網。
城市綠化、道路清掃、車輛沖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態景觀等用水,應當優先使用符合標準要求的再生水。因再生水水量不足確需在城鎮公共供水管網取水的,應當在指定地點取水,并計量繳費。
除消防等應急救援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通過市政消火栓取水。
第二十四條 洗車、水上娛樂業、人造滑雪場等高耗水用水行業,應當采用低耗水和循環用水等節水技術、設備和設施。
餐飲、洗浴、游泳場館、賓館等服務性企業應當采用節水型器具和設備設施,逐步淘汰耗水量高的用水器具和設備設施。
第二十五條 引導城鄉居民使用節水型器具,創建節水型村寨和居民小區。鼓勵新建居民小區安裝再生水回用設施。
第二十六條 鼓勵支持從事節約用水服務的機構與用水單位簽訂合同,通過提供節水評估、融資、改造、管理等服務,以節水效益分享方式獲得合理利潤。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培育和發展節約用水服務機構,通過項目資助、購買服務等方式,支持節約用水服務機構開展節約用水活動。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動節水技術與科技創新,引導和支持高校、科研院所、企業加強節水技術研究,開展產學研合作,研制和開發節水技術產品,促進節水科技成果轉化。
第四章 節約用水保障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節約用水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建立節約用水投入機制,完善政府、企業、社會多元化投融資渠道,對節水示范項目給予政策和資金扶持。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建立完善農業水價形成機制、精準補貼和節水獎勵機制、工程建設和管護機制、用水管理機制,促進農業節約用水。
第三十條 城鎮公共供水管網覆蓋區域內,根據本省實際,在保障居民用戶和非居民用戶合理用水需求的前提下,完善居民生活用水階梯價格制度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動態調整和評估居民生活用水階梯價格,并采取召開聽證會、論證會等方式,充分聽取居民和有關方面的意見。
實行階梯水價制度形成的加價收入單獨列收列支,專項用于實施戶表改造、保持第一級水價相對穩定等;實行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形成的加價收入單獨列收列支,主要用于水質提升、完善計量設施、戶表及管網改造等,可以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對節水成效突出的企業進行獎勵、企業節水技術改造、節水技術工藝推廣等。加價收入不得挪作他用,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一條 再生水價格由供需雙方自行協商,按照與城鎮供水保持競爭優勢的原則合理確定。
第三十二條 鼓勵金融機構推出符合節約用水項目需求的金融產品和服務,對符合貸款條件的節水項目,優先給予支持。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和雙隨機一公開的要求,對供水、用水單位節約用水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被檢查的單位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數據、材料,反映情況,不得拒絕、阻撓、妨礙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職務。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用水單位擅自停止使用節水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供水單位、用水單位未按要求做好用水統計工作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供水單位管網漏損率不符合國家標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供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供水企業發現漏損或者接到漏損報告后未及時搶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供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處以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新建公共建筑未安裝節水型器具或者未按規定安裝再生水回用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建設單位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三款規定,擅自通過市政消火栓取水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供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對單位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個人處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未采用低耗水和循環用水等節水技術、設備和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以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節約用水工作中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條例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一審:羅忠顯
二審:付芳婧
三審:申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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